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