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广播电视站,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设区的市、县(市)不得开办或者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