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者电视节目的机构。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