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