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消耗总量的等级划分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