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或者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检测或者审计,并根据节能监察、检测或者审计的结果对用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