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