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