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