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