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