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