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