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国有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临时用地合同由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及补偿对象;

(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三)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四)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五)临时用地期限,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六)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