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