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