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