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

(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