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