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