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