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