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