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