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