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未知(-1)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