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条未知(-1)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