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十九条未知(-1)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