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未知(-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相关规定交供水企业负责管理,未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