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未知(-1)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