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有效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