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Article 5In force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