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