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