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督促协议履行、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或者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

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