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督促协议履行、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或者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