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基金筹集和存管、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