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第十八条有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保障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将征缴、欠缴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