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