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