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四条有效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