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