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