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