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