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物价、里程、财力等因素,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山区、交通欠发达地区以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农村公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三)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