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居)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