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