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