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明显标志。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