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客运可以根据居民出行需求、公路通行条件、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公交化运营、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形式组织运营。通过社会化经营方式无法保障农村客运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农村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