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